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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违规明知买主无购房资格仍卖房,被判承担主要责任

合同纠纷 3年前 (2023-06-03) 浏览 246

2009年8月,黄某与妻子登记结婚,其妻子名下当时已拥有两套房产。2011年2月16日,北京市出台《关于落实本市住房限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开始实施住房限购政策。同年7月5日,武某与黄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武某将其位于丰台区的一套房屋以48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黄某。同日,三方还签订了《居间服务合同》和《代办贷款及权属转移登记服务合同》,约定居间服务费为13万元,代办贷款及权属转移登记服务费为3000元。黄某当天支付了2万元居间服务费。当月14日,双方完成了网签手续。

随后,黄某多次向多家银行申请贷款,但均未获批。在最后一次申请过程中,黄某妻子支付了抵押登记费和房屋评估费共计485元。然而,同年12月2日,中介公司向相关部门提交了注销网签合同的申请,涉案《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最终被注销。

中介公司随后起诉至一审法院,主张其已促成黄某与武某签订买卖合同,履行了居间服务义务,要求黄某支付剩余的11万元居间服务费及2.6万元违约金。黄某则辩称,其在与中介公司协商时曾提出,因妻子已有两套住房,希望通过出售一套房屋来获得购房资格,中介公司承诺不告知其不具备购房资格的事实,并通过查询确认其具备购房资格,承诺协助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后因无法获得贷款,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中介公司无权主张居间报酬,并反诉要求中介公司退还已支付的费用及赔偿相关损失共计5.2万元。

针对黄某的反诉,中介公司辩称其在居间过程中未隐瞒重要事实,黄某未能完成交易是由于个人资信问题、不配合手续办理以及银行拒绝批贷所致,不同意退还费用。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黄某不服,向北京二中院提起上诉。

北京二中院二审认为,中介公司在明知黄某不具备购房资格的情况下,仍促使其与武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国家住房限购政策及相关管理规定。《居间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中介公司应合法提供居间服务,而本案中中介公司未能依法履行职责,存在过错。黄某在明知自身不具备购房资格的情况下仍签约,亦存在过错。综合考虑双方责任,法院认定中介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黄某承担次要责任,故对黄某已支付的部分费用不予退还,同时驳回中介公司关于剩余费用及违约金的请求。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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