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合同纠纷 > 正文

已认购房产遭抵押,开发商被判双倍返还定金

合同纠纷 3年前 (2023-06-03) 浏览 254

2012年6月12日,郭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认购书》,约定购买该公司开发的一套房屋,并对建筑面积、单价、总价款及付款方式等进行了明确约定。当日,郭某向该公司支付了10万元定金。然而,房地产公司却在同年7月16日、8月7日和9月20日,先后将该房屋进行了抵押登记。

郭某在诉讼中主张,2012年11月,他在与房地产公司协商合同条款时,发现合同草稿中已注明该房屋在双方签署认购书后被抵押,因此认为购房存在较大风险,最终未与房地产公司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房地产公司未如实告知抵押情况,反而在未征得郭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办理抵押登记,并要求郭某以其个人房产为开发商的商业贷款提供担保,这种行为严重影响了合同的签订,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郭某请求法院判决解除认购书,要求房地产公司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并赔偿定金10万元的利息。

房地产公司则辩称,郭某未签订买卖合同是因其自身原因,抵押登记并不影响合同签订、网签及郭某办理贷款,公司愿意退还定金,但不同意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郭某不服,向北京二中院提起上诉。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房屋抵押属于权属变更的重要事项,房地产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向郭某告知抵押情况并取得其同意,导致郭某在购房过程中承担了不合理的风险。抵押行为使房屋买卖合同项下的权属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影响了郭某的签约意愿。郭某在二审中表示,若房地产公司解除抵押,其愿意继续签订合同,但公司明确拒绝解除抵押,致使合同无法达成。因此,房地产公司应对此承担责任。法院支持郭某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的请求,并认可其主张定金利息的合理性。

综上,北京二中院二审判决支持郭某的诉讼请求,认定房地产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应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定金利息。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