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格式条款纠纷案例:法院判开发商承担未约定差价款责任
2002年4月11日,原告天津都市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毛某协商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约定,被拆迁房屋的折价、过渡费及搬家费共计48739.77元;被告被拆迁房屋面积为107.48平方米,安置房为都市阳光小区23号楼1单元301室;若被告提前搬迁,原告应奖励其8平方米的安置房屋面积。然而,协议第三项关于安置房的具体情况以及第四项关于经费结算后原告应得款项的内容均为空白。2004年11月,被告按照协议搬入都市阳光小区23号楼1单元301室并实际居住。
原告在诉讼中主张,被告尚欠房屋差价款23654.02元,要求其予以支付。被告则承认协议的真实性,但表示自己并未拖欠房款,且协议中并未约定安置房的费用及相关差价问题,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房面积及安置地点等事项订立明确的拆迁安置协议。原、被告所签订的协议虽对安置房的位置和面积进行了约定,但并未涉及安置房的费用及差价问题。协议签订后,被告依约搬迁并入住安置房,协议内容已实际履行。
此外,该协议系原告提供的格式合同,原告作为开发商在专业性上具有明显优势。根据合同法的相关原则,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方的解释。原告仅凭拆迁部门出具的结账单主张被告应支付差价款,但该结账单系原告单方委托制作,不能作为被告应承担费用的依据。因此,原告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法院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