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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合同纠纷引争议 法院判决旅行社退款1.4万元

合同纠纷 3年前 (2023-06-03) 浏览 223

2000年2月6日,曲靖市麒麟区东山镇村民老杨为了开阔眼界,决定组织村民前往新马泰、港澳及西双版纳等地旅游。他与当地某旅行社达成口头协议后,因个人护照被拒签未能成行。随后,老杨的妻子也表示放弃此次旅游。同月22日,旅行社工作人员向老杨出具了一张金额为1.4万元的收条。然而,老杨始终未能实现境外旅游的愿望,直至去年去世。

旅行社对此事有不同说法,称此次旅游实际上是按照业内惯例,免去了时任村长老杨的费用,因此老杨并未实际支付旅游款项。此外,旅行社还指出,老杨在2004年才主张权利,已超过诉讼时效。老杨去世后,其妻子张女士多次向旅行社要求退款或安排旅游,但均被拒绝。为此,张女士以旅游合同未解除和撤销为由,将旅行社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旅行社退还费用并赔偿经济损失。

麒麟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旅行社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老杨未支付费用,而张女士的主张有旅行社工作人员出具的收条作为证据,因此旅行社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同时,旅行社在收到费用后既未安排旅游也未退还,且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已解除合同,故合同仍处于履行状态。旅行社关于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一审判决后,旅行社不服,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并驳回张女士的所有诉讼请求。曲靖中院二审审理后,维持原判,认为旅行社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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