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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悄悄卖房,租客优先购买权是否有效?法律解析与案例分析

合同纠纷 3年前 (2023-07-03) 浏览 178

案情简介:
2010年5月1日,原告陈某与被告林某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被告林某将其位于威海市深圳路某号的门市房出租给原告使用,租期为两年,自2010年5月1日至2012年4月30日,租金总额为2万元,原告已全额支付。2012年4月15日,双方续签租赁协议,约定原告继续承租该房屋,租赁期限为五年,自2012年5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年租金为1.5万元,租金需在每年5月1日前支付。2013年4月11日,原告通过邮政储蓄银行将2013年5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期间的租金1.5万元汇入被告林某账户。

2013年8月25日,二被告口头达成房屋买卖意向,被告汪某向被告林某支付了5000元定金。2013年9月5日,被告汪某再次支付购房款4万元,被告林某出具收条。2013年9月12日,双方补充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被告林某将涉案房屋出售给被告汪某,总价款为34.5万元,首付4.5万元,其中15万元为贷款,剩余款项需在该日之前结清。协议还规定,贷款到账后办理过户手续,若被告林某再次违约,需双倍赔偿,金额为19.5万元;被告汪某的全部费用由被告林某承担,若被告汪某反悔,已支付的房款不予退还。同日,被告汪某向被告林某汇款15万元。

2013年9月16日,原告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对涉案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被告林某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在出售租赁房屋时,应提前合理期限通知承租人陈某,陈某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若第三人是善意购买人,并已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则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被告汪某在与被告林某达成买卖协议后,已按照约定支付定金和部分房款,并向税务部门缴纳购房税费、向评估机构支付评估费用,还向房管部门提交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这些行为表明,被告汪某已积极履行了办理房屋过户的必要手续,符合法律对“善意第三人”的认定标准。因此,法院认定被告汪某为善意第三人,其购买行为已进入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程序,原告陈某的优先购买权已无法实现。

律师说法: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租客在特定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但该权利并非绝对,而是受到一定限制。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仅限于房屋买卖过程中尚未完成过户手续之前,一旦房屋已办理过户登记,租客的优先购买权即告丧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法院不予支持的情形包括:
1. 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2. 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
3.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4. 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办理登记手续的。

本案中,被告汪某符合上述第四种情形,其作为善意第三人已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因此原告陈某的优先购买权已无法主张。

综上所述,房东在未通知租客的情况下出售房屋,租客有权主张优先购买权,但需注意避免因第三人善意购买并完成过户而丧失该权利。如遇到类似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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