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女离婚后原亲家短信互骂,男方及母起诉返还赔偿金遭法院驳回
案情简介:原告陈某楠是原告马某的儿子,被告王某麟是被告韩某云与王某斌的女儿。陈某楠与王某麟于2012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3年4月,陈某楠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诉讼期间,陈某楠的父母与王某麟及其父母多次协商,最终达成协议:陈某楠支付王某麟20万元作为离婚赔偿金,双方经民政部门协议离婚。2013年5月17日,陈某楠与王某麟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确认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及债权,并约定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此外,原告马某通过他人账户向王某麟账户汇款20万元,并出具一份收到条,内容为:“今收到协议离婚赔偿金贰拾万元整,对离婚一事无任何异议。保证今后和睦相处,不做伤害对方的事情,如有违反双倍退还男方赔偿金。”韩某云与王某斌在收到条下方签名并按手印。
现原告陈某楠与马某诉称,二被告在得知陈某楠再婚后,多次向马某发送含有侮辱、诅咒和威胁内容的短信,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造成精神损害。原告认为,二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收款时所作的承诺,故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害行为,以书面形式向原告赔礼道歉,并双倍返还离婚赔偿金共计40万元,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陈某楠、马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2013年5月17日,韩某云及其丈夫王某斌所收取的20万元款项,被当事人称为“协议离婚赔偿金”,实际上是原告陈某楠的父母为帮助其离婚而给予王某麟的赠与。该赠与合同以王某麟与陈某楠协议离婚为生效条件,属于附条件赠与,同时附有“不做伤害对方的事情”的义务。因此,该赠与既为附条件赠与,也属于附义务赠与。
原告马某以王某麟对其实施伤害行为违反合同义务为由,要求其双倍返还赔偿金40万元,实际上是行使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根据法律规定,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的情形包括: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受赠人对赠与人负有扶养义务却未履行;以及受赠人未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本案中,王某麟向马某发送不雅短信的行为确实未严格履行赠与合同中的义务,但并未达到严重侵害马某权益的程度,因此,原告要求返还40万元赔偿金,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由于原告马某与被告王某麟之间存在持续互发不雅短信、相互中伤的行为,法院认为其双方均存在过错,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的法定情形主要有三种:
一、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这里的“严重侵害”通常指对赠与人或其近亲属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精神损害的行为,具体标准需结合法院的认定。若侵害的是其他亲友,则不适用此情形。
二、受赠人对赠与人负有扶养义务却未履行。此情形要求受赠人不仅对赠与人负有法定扶养义务,而且具备履行能力,但故意不履行。若受赠人无扶养能力或已丧失扶养能力,则赠与人无权撤销赠与。
三、受赠人未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此情形需满足三个条件:赠与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受赠人应履行的义务;赠与人已将赠与财产交付给受赠人;受赠人未履行该义务。在附义务的赠与中,受赠人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若不履行,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
综上所述,本案中被告王某麟虽未完全履行赠与合同中的义务,但其行为并未达到严重侵害原告权益的程度,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未能得到法院支持。以上即为“儿女离婚后原亲家短信互骂,男方及其母起诉返还离婚赔偿金”的案情介绍,您是否已经了解?如需了解更多精彩的婚姻法律案例,敬请持续关注法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