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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原告闹事被告拒付赔偿,法院判决支付2万元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7-04) 浏览 185

案情简介:原、被告于2011年2月14日登记结婚,2012年4月5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未生育子女。在办理离婚登记前,双方于2012年4月2日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7万元离婚赔偿金,其中5万元于2012年4月5日15时前汇入原告指定的赵玉桂中国银行账户,剩余2万元应在2012年8月31日前付清;同时,被告应将其名下的桂A×××××吉利美日牌MR7131XXX轿车在2012年8月31日前过户至原告名下。在办理离婚登记当日,双方再次签署《自愿离婚协议书》,对上述协议内容予以确认。被告已于当天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了5万元赔偿款,但未按约定支付剩余2万元。经双方确认,被告已于开庭前将该车辆过户至原告名下。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赔偿款2万元,被告则辩称,因离婚后原告前往其单位闹事,违反了协议中“离婚后互不干扰、打搅对方生活”的约定,故其有权拒绝支付剩余赔偿款,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被告姜某应向原告闭某支付离婚赔偿金余款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该离婚协议内容合法有效,被告应依约于2012年8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剩余2万元赔偿款。被告主张因原告在离婚后闹事,其有权停止支付,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此外,被告未能证明其迟延支付与原告的行为之间存在必要的因果关系或对价关系,因此其抗辩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离婚损害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一方存在过错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由过错方对无过错方所遭受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关于具体的赔偿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8条规定,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1. 在重婚情形下:重婚行为违反了夫妻间的贞操义务,主要造成无过错方精神上的痛苦。由于精神损害具有高度主观性,难以量化,通常由法官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情节严重程度、医学鉴定等因素综合判断。同时,若因重婚行为导致无过错方感染性病,产生医疗费用,或为收集证据而支出相关费用,也应纳入物质损害赔偿范围。

2. 在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情形下:该行为与重婚类似,侵犯了婚姻关系的稳定性,造成无过错方精神损害。物质损害同样包括因婚外情导致的医疗费用、证据收集费用等。

3. 在家庭暴力情形下:物质损害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等;精神损害则由法官根据行为的严重性、持续时间、对受害人心理的影响等因素综合认定。

4. 在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情形下:损害后果与家庭暴力类似,通常包括医疗费用、精神损害等,具体赔偿标准可参照家庭暴力情形处理。

5. 在遗弃情形下:物质损害主要体现在无过错方因被遗弃而需承担的扶养费、家庭生活费等;精神损害则同样由法官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认定。

此外,若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人身损害赔偿项目通常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生活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在离婚诉讼中,因一方过错行为导致诉讼产生而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也应一并计入赔偿范围,因其属于因过错方行为而产生的额外损失。

综上,离婚损害赔偿的数额需根据具体情形,结合物质和精神损害进行综合判断。由于精神损害赔偿缺乏统一标准,通常由法官依据司法经验进行裁量。因此,为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建议当事人在涉及离婚损害赔偿时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更准确的法律意见与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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