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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股票分割引争议 法院按市值判决补偿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7-04) 浏览 175

近年来,离婚诉讼中涉及股票分割的案件逐渐增多,但目前我国法律尚未对离婚时股票市值的认定时间作出明确规定。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依据,如何确定股票分割时的市值成为夫妻双方在离婚过程中面临的一大难题。日前,某法院在一份离婚判决中明确指出,股票应先折算为当时的市值,再由一方以现金形式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案情简介:张丽与李强于1981年结婚,并育有一子。婚后,李强沉迷炒股,且在与女股民马某相识后,对妻子张丽漠不关心,甚至多次因琐事对其进行殴打。张丽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主张李强炒股所得盈利约20万元,要求依法多分得这部分财产。

在庭审中,李强承认与马某有交往,但否认存在不正当关系,并表示同意离婚,同时认为所有股票应归自己所有。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2008年12月,李强所在单位发放的住房公积金约为2万元,存款约3000元。截至2008年12月25日,李强在平安证券持有的青海明胶股票市值为3213元。

最终,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并认定李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及股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进行分割。法官综合考虑各项财产的市值,将截至2008年12月25日的股票市值与住房公积金、存款一并计算,判令李强向张丽支付共计1.4万元的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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