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妻子信用卡为情人买车,夫妻财产协议的效力如何?
案情简介:刷妻子信用卡为情人买车
原告杨某(女)与被告何某(男)为夫妻关系,双方在婚内订立《夫妻财产协议》,该协议约定,双方各自财产独立,各自名下的银行存款归各自所有和使用。而被告钟某与被告何某为情人关系。2012年7月31日,何某从妻子杨某的信用卡账户刷卡消费五万元,并从其朋友处借款一万元,共计六万元,用于支付情人钟某部分购车款。杨某收到银行通知短信后,要求何某归还上述款项,但何某以没钱为由一直拖欠未还,杨某只好自己先行归还了上述六万元欠款。后杨某从他人处得知,何某支付的上述六万元是为了给其情人钟某购车,因此,杨某要求钟某归还上述欠款,被钟某拒绝。杨某因多次催要上述欠款无果,为此,诉至章贡区法院。
法院审理:妻子诉情人还款法院驳回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杨某与被告何某签订的《夫妻财产协议》是双方在自愿平等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因而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均应遵照履行。何某未经杨某同意,擅自使用杨某的银行卡给他人刷卡消费,事后又不归还,违反了双方婚内财产约定,侵害了杨某的财产权益,应当承担引起本案纠纷的全部责任。何某为被告钟某购车自愿支付部分钱款的行为,虽然违反了原告与被告何某夫妻内部财产约定,但并不影响其行为的对外效力,原告杨某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钟某知晓其夫妻内部财产约定及两被告之间存在恶意串通。
庭审中,被告何某也同意归还原告上述欠款,但原告杨某经法院释明后明确拒绝由丈夫何某承担本案纠纷的全部责任。因此,原告杨某要求确认被告何某赠与被告钟某六万元的行为无效、被告钟某返还原告六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夫妻财产协议的效力如何
(一)夫妻财产约定的对内效力
夫妻财产约定一旦生效,即在夫妻之间及其继承人之间发生财产约定的物权效力,婚姻当事人双方均受此约定约束。夫妻双方都必须依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夫妻财产利益的分配也必须按照有效约定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夫妻任何一方违反财产约定,都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夫妻双方必须严格执行财产约定,不得随意变更、撤销。确实需要变更撤销的,须经由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后,同样以书面的形式,且如原约定经过公证机构公证,亦要经过公证机构公证才能变更、撤销。
(二)夫妻财产约定对外有什么效力
夫妻财产约定的对外效力,是指夫妻对婚姻财产的约定可否对抗第三人。承认其对外效力,可依约定而对抗第三人,不承认其对外效力,则不能依约定而对抗第三人。根据新婚姻第19条第三款,我国立法以“第三人知道该约定”为原则通过。在夫妻财产约定中,凡第三人事先知道夫妻财产约定的,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反之,第三人不知道该夫妻财产有约定,婚姻当事人的夫妻契约不得对抗第三人。即夫妻任何一方不得以债务不是自己欠的、夫妻有约定而不承担该债务。夫妻中未借债一方只要不能证明作为债权人的第三人知道该财产约定的,均得以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先行对第三人清偿债务,清偿后,夫妻中不负债的一方再向另一方追偿。
至于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第三人“知道”该约定,还包括知道该约定的内容,法律没有规定。但从首先保护无过错的第三人考虑,只有第三人知道财产约定时才对外产生效力。且“知道”的举证责任倒置于夫妻财产约定的双方而非第三人。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证明第三人知道夫妻财产约定,比如在债权债务文书中注明债务方夫妻实行约定制,且注明了约定内容的,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及于第三人,该第三人不能要求夫妻财产约定的另一方承担债务人不能偿还的债务,只能要求债务人用个人财产清偿。
因此,夫妻签订的婚前或婚内财产约定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依照协议履行;对外该协议不得对抗第三人,尤其是债权人,除非债权人明知夫妻双方的财产约定协议内容,否则夫妻婚内的债务仍应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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