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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钱后卖家拒过户怎么办?法律详解与维权指南

房产纠纷 3年前 (2023-07-04) 浏览 162

经某中介机构介绍,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孙某于2007年6月12日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张某向李某、孙某购买系争房屋,建筑面积为83.57平方米,车库约12平方米。房屋总价为41.3万元,包含车库。根据合同约定,张某在签订合同时支付定金5万元,待支付尾款时抵作房价款;2007年6月28日支付25万元,剩余11.3万元在办理产权证时付清。张某分别于2007年6月28日和7月5日支付了25万元和5万元购房款。2011年3月,被告将房屋钥匙交付给原告,原告随后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搬入居住。2011年8月9日,被告取得系争房屋的产权证。然而,被告拒绝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双方协商未果,张某遂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协助办理房屋过户。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第十四条指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须依法登记,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十五条表明,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有关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第十六条强调,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依据,由登记机构管理;第十七条指出,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其记载事项应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不一致时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此外,《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也规定,出卖人应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结合上述法律条文,本案中,原告已依约支付购房款,被告作为卖方,理应履行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的义务,以完成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因此,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判令原告在办理过户手续后支付剩余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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