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事故 > 正文

雇员陪酒后驾车身亡 雇主被判承担30%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 3年前 (2023-07-04) 浏览 155

近日,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就一起雇员酒后驾车致死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雇主需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徐某家属经济损失12.8万余元。
2005年8月11日下午,顾某租用一处车间加工中央空调通风管,并聘请朋友徐某负责车间管理工作。当天,电信公司两名员工到车间安装电话,工作结束后已是傍晚。经顾某同意,徐某与另一名同事一同前往饭店招待这两名员工,并陪同饮酒。当晚8时许,徐某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与一名外来务工人员发生碰撞,双方倒地。被撞人员经检查无碍,而徐某被诊断为颅脑出血,经抢救无效于8月13日去世。
事故发生后,徐某家属与顾某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顾某赔偿经济损失共计46万余元。顾某辩称,徐某酒后驾驶无牌摩托车撞人致死,责任应由其本人承担,且徐某饮酒行为并非出于自己的授意,也非在上班时间内,因此不应认定为职务行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法院审理认为,徐某与顾某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其陪人吃饭的行为虽发生在工作之外,但系经顾某同意,属于雇佣活动的延伸部分。徐某饮酒后驾驶摩托车回家,与履行职务存在一定的关联,应视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事故。因此,顾某应对徐某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然而,徐某自身酒后驾车,缺乏安全意识,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因,应自行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 END -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