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书面购房合同怎么办?法院如何认定买卖合同效力
于某支付了房款,也搬入了自己所购买的房屋,并进行了装修,只差办理过户手续。然而,某一天,卖房人张某突然表示,从未与于某签订过房屋买卖合同,也从未答应将房屋出售给于某。这一说法让于某感到困惑不已。近日,杨浦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认定于某与张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并判令张某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事情发生在2002年2月21日,张某通过中介出售其位于武川路的房屋,约定售价为65万余元。同一天,于某也通过该中介购买了这套房屋。然而,于某仅与中介签订了《委托预定产权房协议》,并未与张某本人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协议签订当日,于某向中介支付了40万元房款,中介随后将款项转交张某,张某出具了收条,内容为“今收到中介首期付房款40万元”。2002年3月4日,张某再次通过中介收取了20万元房款,并出具了收条。同一天,中介与于某签署了房屋交接书,将房屋实际交付给于某。此后,于某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一直居住使用。
然而,由于张某在收到房款后未及时注销抵押,而是挪作他用,导致房屋无法顺利办理产权过户。直到2004年,房价大幅上涨,张某便拒绝继续履行过户义务。2004年12月,于某无奈之下将张某诉至法院。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辩称自己仅与中介有交易,与于某之间不存在买卖关系,因此于某应向中介主张权利。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法院在审理中面临一定困难。但通过综合分析各类间接证据,法院最终认定于某与张某之间存在事实上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合同有效,张某应协助于某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判决作出后,于某虽松了一口气,但整个房屋交易过程却耗费了他三年多的时间,期间所付出的精力和成本无法通过法律途径得到补偿。此案也反映出,虽然法律规定房屋买卖应签订书面合同,但部分购房者对此缺乏足够认识,仅凭实际占有房屋便认为交易完成,忽视了法律程序的重要性。
一旦房价波动,此类疏忽可能引发严重纠纷。本案中,于某因未签订书面合同,导致房屋交易陷入僵局,最终不得不通过诉讼解决。这无疑是一个深刻的教训。因此,在进行房屋买卖时,切勿心存侥幸,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关程序,确保交易合法有效,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