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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收入逆袭白领,年入20万成为常态

劳动纠纷 3年前 (2023-07-04) 浏览 154

建筑工收入已超越部分白领,这一现象近年来逐渐引起社会关注。提到农民工,尤其是建筑行业的农民工,很多人会自然而然地将他们与脏活、累活、苦活、险活联系在一起,并认为他们的收入必然低下。这种看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符合现实,但并非全面。事实上,随着政府和社会对农民工群体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他们的身份和地位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尤其是在收入方面,已经取得了显著提升。越来越多的建筑工人月收入达到七八千元甚至上万元,已不再是罕见现象。(新闻来源:北晚新视觉)

关于个税自行申报的地点,具体规定如下: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地点应根据以下情况确定:

1. 在中国境内有任职或受雇单位的,应向该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 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以上任职或受雇单位的,应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 在中国境内无任职或受雇单位,但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或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向实际经营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4. 在中国境内无任职或受雇单位,且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应向户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若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应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申报;若在中国境内无户籍,则应向经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经常居住地是指纳税人离开户籍所在地后,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地方。

建筑工收入逆袭白领,年入20万成为常态插图

二、以下情形的纳税人,申报地点规定如下:

1. 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向中国境内户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若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应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申报;若在中国境内无户籍,则应向经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 取得应税所得但无扣缴义务人的,应向取得所得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4. 个体工商户应向实际经营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5.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应根据以下情况确定申报地点:
– 若所有企业均为个人独资性质,应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 若企业中包含合伙性质,应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 若个人投资者的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应选择并固定向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6. 除上述情形外,纳税人应向取得所得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纳税人不得随意变更纳税申报地点,如因特殊情况需变更,应事先向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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