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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抗辩理由不成立,法院判付清全款

合同纠纷 3年前 (2023-06-03) 浏览 285

章某曾从事汽车修理工作,后计划外出务工,遂与从事同样行业的焦某协商,将自己库存的汽车配件以38000元的价格出售给焦某。2002年7月,双方完成配件数量清点后,章某将仓库钥匙交予焦某,焦某则出具了一份38000元的欠条,并约定每年支付8000元。然而,2002年9月,焦某因被油桶砸伤,导致下肢多处粉碎性骨折,至今仍未完全恢复。此后,焦某仅在2003年7月和2005年1月两次合计支付了2500元。由于焦某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章某多次催收无果,遂向鹤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焦某支付剩余的汽车配件款。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焦某提出了三项抗辩理由:一是合同的最后履行期限应为2007年7月,章某提前起诉构成违约,应驳回起诉;二是未按时付款是由于身体受到意外伤害,属于不可抗力,应免除其责任;三是章某出售的汽车配件存在质量问题,应解除合同。尽管焦某提交了相关证据,但其关于配件质量问题的主张仅基于证人证言,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支持。

法院审理后认为,章某与焦某之间的汽车配件买卖协议合法有效。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属于特殊买卖的一种,其核心特征在于买受人接受标的物后,分次支付价款。本案中,焦某在合同履行期间仅支付了2500元,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已达到全部价款的1/5,因此章某有权要求焦某支付全部货款。此外,焦某所称的油桶砸伤事件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不可抗力。依据《合同法》第117条,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而油桶砸伤属于可以预见和避免的事故,焦某本可通过加强安全防范措施来预防,因此不能免除其付款责任。

关于汽车配件质量问题,法院指出,汽车配件的生产需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并由相关质量检验机构出具合格证明。章某仅作为转卖方,其对配件质量不负有直接责任,因此焦某若认为存在质量问题,应通过专业机构进行检验,而证人证言不足以证明该事实。综上,焦某的抗辩理由均不成立,法院依法判决其向章某支付剩余的汽车配件款共计38000元。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焦某未能履行其付款义务,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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