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合同纠纷 > 正文

定金是否有上限规定?超限额部分能否要求双倍返还?

合同纠纷 3年前 (2023-06-03) 浏览 397

2007年6月,A公司与王先生签订了一份加盟合同,约定A公司授权王先生在某省某市销售其净水产品,同时收取加盟服务费9.6万元。合同规定,A公司收到该费用后20天左右发货,交货地点为王先生所在地。根据合同条款,王先生需在签订合同时支付定金9万元,A公司为其定制设备,剩余6000元在安装人员上门时由王先生结清。

然而,A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王先生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共计18万元,并解除加盟合同。法院最终判决A公司双倍返还定金3.84万元,并返还预付款5.16万元,同时解除双方的加盟合同。

本案中,王先生支付的9万元定金属于违约定金,即其作用在于担保合同的履行,若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依据定金罚则进行处理。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定金的金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出部分无效。因此,在本案中,定金金额9万元已超过合同标的额9.6万元的20%(即1.92万元),超出部分5.16万元无效,不能适用双倍返还的定金罚则。

但需注意的是,虽然超出部分不能作为定金处理,却可视为预付款。若合同未能成立,王先生有权要求返还该预付款。因此,法院判决A公司返还王先生预付款5.16万元,并按有效部分的定金金额(3.84万元)进行双倍返还,共计返还9.6万元。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