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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被打软组织挫伤 不构成家暴法院不准离婚

婚姻家庭 2年前 (2023-07-12) 浏览 155

案情简介:原告被打软组织挫伤

原告与被告2007年相识恋爱,2008年3月19日在津市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夫妻关系尚好。被告身患疾病,原告一直积极为被告治疗,并为被告缴纳社会保险金。近年来,由于双方性格固执,加之共同外出做生意不顺利,影响了夫妻关系。2012年1月,双方曾协议离婚未果,双方仍共同生活。2015年2月3日,被告因家务琐事打伤原告,经常德市九澧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意见为原告因面部软组织挫伤的伤情,评定为轻微伤。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法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

法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双方系再婚,经过了慎重考虑才结合成夫妻。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亦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若原、被告在今后的生活中互谅互让,加强夫妻间的理解与沟通,其夫妻感情尚存在修复的可能。

原告主张被告实施家庭暴力,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原告主张与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缺乏事实依据和证据证实,不符合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加之本案被告主张双方仍有感情且不同意离婚,因此,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家庭暴力是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离婚的法定情形。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殴打、捆绑、残害、强制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其特点就是:手段的残酷性、情节的恶劣性、后果的严重性、时间的连续性等

目前审判实践中,对家庭暴力的认定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从频率和时间角度,强调暴力行为的偶发性和间断性;从因果关系角度,强调暴力行为与受伤害结果间证据链条的完整性;从伤害后果角度,强调加害一方暴力行为的模式性及受害人因恐惧而产生的服从性。

如果当事人仅因偶然的一次小冲突造成的面部软组织挫伤,是不能构成家庭暴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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