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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后逃离现场是否构成逃逸?法律认定与案例解析

交通事故 3年前 (2023-07-14) 浏览 196

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逃离现场是否应当一律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对此,需结合具体情形进行判断。本案中,被告人陈某于2005年4月8日晚10时25分,无证驾驶未悬挂车牌的面包车,沿某市八一路由西向东行驶时,与步行过马路的被害人查建设相撞,致其死亡。事故发生后,陈某离开现场。同年4月10日,陈某主动到某市公安局交警队投案自首。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查建设无责任。某市检察院以陈某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罪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一审认为,陈某在事故发生后逃离现场,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其主动投案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遂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陈某不服,提起上诉,称其离开现场是为了拨打122报警,之后因害怕被害人家人报复未返回现场,次日又通过家人向交警队送交了5000元丧葬费,并主动投案,未逃避法律追究,不应认定为逃逸。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其主动投案属自首,应依法从轻处罚。原判在事实认定、定罪及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错误,量刑不当,应予纠正。陈某的上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最终判决:撤销某市人民法院第2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上诉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律师解析指出,本案的核心在于对“交通肇事后逃逸”这一法律概念的准确理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该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两个要件:主观上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客观上实施了逃跑行为。

然而,现实中,交通肇事后逃离现场的行为动机多种多样,如担心受到殴打、害怕现场惨状、为了报警或送医等,这些行为虽表现为逃离现场,但并非刑法意义上的逃逸。因此,不能一概而论地将所有逃离现场行为认定为逃逸。

此外,需区分“逃跑行为”与“逃离现场”的概念。虽然两者在某些情况下存在交叉,但并不等同。肇事者在事故后离开现场,但若其目的是为了救助被害人或及时报警,这种行为应视为积极应对,具有正面意义,不应被认定为逃逸,更不应因此加重处罚。

综上所述,只有在行为人逃离现场后,不主动接受法律处理,才构成“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并在量刑时予以从重处罚。本案中,陈某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拨打报警电话,积极履行救助义务,其未返回现场是出于对被害人家人可能报复的担忧,且随后主动投案,行为具有明显的悔过态度,未造成被害人损失扩大,也未阻碍案件调查,因此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逃逸,不应作为加重情节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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