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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用通知书≠劳动合同,未签合同无法追究违约责任

合同纠纷 3年前 (2023-07-14) 浏览 168

案情简介:2014年6月21日,即将毕业的大学生凌某某收到了某公司的录用通知书,该通知明确列出了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合同期限、岗位职责、工资报酬及福利待遇等内容。凌某某对这份工作非常感兴趣,便致电公司询问何时签订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公司则表示录用通知书本身即为劳动合同,无需再签,只要凌某某在一个月内到岗即可。然而,一周后,公司却单方面宣布录用通知书作废,并拒绝向凌某某解释原因。面对周围同学的羡慕甚至讥讽,凌某某感到无法忍受,遂以公司行为构成违约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合同。

法院判决:法院最终未支持凌某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法院的判决是合理的。凌某某的误解在于将公司的录用通知书视为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实际上,录用通知书仅为用人单位希望与特定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单方意思表示,劳动者有权选择是否接受。一旦劳动者接受录用,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若未作出答复或明确拒绝,则录用通知书自动失效。此外,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未作出答复前,有权撤回录用通知。劳动合同可以包含录用通知书中的内容,也可在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修改或重新约定。一旦正式劳动合同签订,录用通知书即告失效,或可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继续有效。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凌某某并未与公司达成合意,将录用通知书转化为正式劳动合同,也未签署书面合同,因此公司有权单方面撤销录用通知,凌某某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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