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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强制使用劳务派遣员工被迫辞职可获经济补偿

合同纠纷 3年前 (2023-07-14) 浏览 128

案情简介:2014年6月1日,小张入职XX公司,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年12月13日,XX公司以小张业绩不达标为由,提出不再直接与小张签订劳动合同,而是改签劳务派遣合同。小张对此表示不同意,并于当日提出辞职申请。随后,小张以XX公司未提供必要劳动条件为由,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后又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张与XX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系因XX公司单方面提出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由于XX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小张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具有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特征,其行为已构成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小张因此提出离职申请,符合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XX公司应依法向小张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律师说法:劳动关系通常可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直接劳动关系,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由用人单位直接组织劳动者进行生产活动,这是大多数劳动关系的形式;另一种是间接劳动关系,即劳动者通过用人单位与第三方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由第三方单位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劳动成果,如劳务派遣、借调等形式。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企业基本的用工形式,而劳务派遣用工仅作为补充形式,适用于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工作岗位。因此,若用人单位安排的岗位不符合劳务派遣的适用条件,且双方未就劳动合同形式达成一致,用人单位单方面要求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的行为,应视为未按约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有权以该理由提出辞职,并依法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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