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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发现对方患精神分裂症能否认定婚姻无效?法律解析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7-15) 浏览 211

案情简介:婚后发现对方患有精神分裂症而主张婚姻无效
2006年11月,姚某与杜某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07年6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08年11月6日,杜某开始出现严重幻听症状;至2009年1月底,其精神状况进一步恶化,出现攻击他人的行为,于2月3日入住安定医院治疗。此时,姚某才得知杜某早在2004年2月在日本学习期间即被诊断患有精神分裂症,并住院治疗三个月。回国后,杜某于2006年2月5日再次因精神分裂症发作入院治疗。自两人相识以来,杜某及其家人始终未向姚某披露其患病情况,杜某也一直在私下服用抗精神分裂药物。姚某认为,杜某在婚前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精神疾病,且隐瞒病情,婚后未治愈,病情加重,因此向法院申请认定婚姻无效。

法院判决:精神分裂症不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一方在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该婚姻可被认定为无效。然而,本案中杜某虽在婚前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但目前我国法律并未将精神分裂症列为医学上禁止结婚的疾病范畴。杜某在登记结婚时,精神状态正常,其与姚某办理结婚登记的意思表示真实、有效。因此,姚某主张婚姻无效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何种情形会导致婚姻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确认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包括以下三类:
(一)重婚的;
(二)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一方在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的。

其中,第三类中的“疾病”特指那些严重传染性疾病或影响性生活能力的疾病。对于精神分裂症,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将其明确列为禁止结婚的疾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的规定,若一方婚前隐瞒患有精神疾病,婚后久治不愈,另一方可以以此为由主张夫妻感情破裂,进而请求离婚,但不能直接申请认定婚姻无效。因此,若婚姻关系无法维持,只能通过离婚程序解决,而不能通过宣告婚姻无效的方式。

综上所述,精神分裂症并不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如需了解更多关于婚姻无效的相关法律知识,建议咨询专业的婚姻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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