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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多年不孕收养女儿后离婚,不抚养方仍需支付抚养费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7-15) 浏览 191

案情简介:
2007年正月初九,原、被告开始同居生活。同年3月5日(正月十六),双方就结婚彩礼问题达成书面协议。2011年1月24日,两人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6月30日,双方共同收养了一个女孩,取名朱xx(现年10个月)。2012年7月28日,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并打架,双方至今未能和好。原告现起诉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同意。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原告主张由自己抚养孩子,但被告拒绝支付抚养费;若孩子由被告抚养,则被告不要求原告承担抚养费用。

法院判决:
准予原、被告离婚,女孩朱xx由原告李彩琴抚养,被告朱强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

法院审理认为:
原告提出离婚请求,被告当庭表示同意,且本院多次调解未能促成双方和好,应尊重双方真实意愿。根据我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因此,原、被告作为共同收养人,对女儿朱xx均负有抚养义务。由于孩子尚年幼(仅10个月),由原告照顾更为适宜,被告应根据自身收入情况承担相应的抚养费用。

律师说法:
夫妻共同收养的子女在离婚后是否仍需支付抚养费?夫妻双方对子女有共同的抚养义务,即使离婚,这种义务依然存在。对于夫妻共同收养的子女,若在离婚时由一方抚养,另一方是否需要支付抚养费,常常存在争议。很多人误以为,收养的子女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若判给对方抚养,就与自己无关,这种看法是错误的。

实际上,根据《收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一旦收养关系成立,养子女与亲生子女在法律地位上是等同的。即使养父母离婚,双方仍需共同承担抚养责任。不能实际履行抚养义务的一方,应当依法支付相应的抚养费用。因此,夫妻共同收养的子女在离婚后,未直接抚养的一方仍需承担抚养义务,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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