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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房产如何分割?法律解析与补偿标准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7-15) 浏览 203

案例简介:原、被告于2007年登记结婚,婚后共同购买了位于嘉兴市都市先锋商住楼的一套房屋,并办理了按揭贷款手续。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09年9月协议离婚,随后在2009年10月复婚,但仅一个月后,又于2009年11月再次离婚。两次离婚均未依法对该房屋进行分割。原告主张,该房屋虽登记在被告名下,但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并共同偿还贷款,因此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告有权在离婚后要求分割。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应返还原告在婚姻期间共同偿还的贷款部分及房屋增值部分的相应价款。

案件事实:2006年,被告与远洋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都市先锋商住楼的一套房屋,首付款由被告支付83220元,贷款则由银行提供,期限为10年。2007年8月,该房屋办理了产权登记,产权人登记为被告。2009年9月,原、被告第一次离婚,离婚协议中仅提及轿车归男方所有,未涉及房产分割。2009年10月,双方复婚,但于同年11月再次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轿车归女方所有,男方需在2010年12月31日前补偿女方40000元,但未对房产进行处理。

律师说法:关于一方婚前支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在离婚时如何处理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若夫妻一方在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且不动产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离婚时该房产应由双方协议处理。如无法达成协议,法院可判决房产归产权登记一方所有,尚未归还的贷款视为其个人债务。对于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对应的财产增值,法院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适当补偿。因此,尽管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但原告在婚姻期间所支付的还贷部分及相应的房屋增值,有权获得合理补偿。如您有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咨询专业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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