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起诉儿子儿媳追讨购房借款,法院判决偿还84万元
2011年3月,家住开发区的张青与妻子高子惠为结婚购置了一套价值170万元的房产,但由于资金紧张,向张青的父母借款160万元。2014年,两人因感情不和产生矛盾,面临离婚。随后,张青的父母将儿子和儿媳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借款160万元。
法院最终判决张青与高子惠共同偿还借款人民币84万元。对于剩余款项,原告可在收集充分证据后另行提起诉讼。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的赠与若未明确指定给夫妻中的一方,则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若无法证明存在赠与事实,则可能被认定为共同债务。在本案中,高子惠未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该笔款项为赠与,因此法院认定该笔款项为民间借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指出:“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此外,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还需考虑两个关键因素:夫妻双方是否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以及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结合本案情况,原告已提供证据证明该笔借款确实用于购房,因此法院认定该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