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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因开发商未办许可证被判无效,如何处理?

房产纠纷 3年前 (2023-07-15) 浏览 173

因开发商未办理预售许可证导致购房合同无效,固始县一开发商在预售商品房时虽已收取购房人部分购房款,但在购房人主张合同无效后,法院判决合同无效并要求赔偿利息损失。2023年1月22日,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法院认定,被告强刚与原告汪可等6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判决被告退还购房款80万元并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

经查明,2011年8月15日,汪可等6名原告分别与被告强刚签订了“预购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中,汪可购买了3套房屋,其余5名原告各购买1套,每套房屋面积均为136平方米,单价为每平方米3360元。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为2012年10月底,付款方式为预付每套10万元,余款在交房时付清,否则视为违约。合同还对房产证办理、房屋质量保证及违约责任等作出了相关约定。

合同签订后,6名原告分别于2011年8月14日和8月15日向被告支付了购房款,共计80万元,被告强刚为其中5名原告出具了收据。此后,原、被告在交房时间和房屋质量方面产生争议。2013年4月10日,原告通过固始县公证处公证,向被告送达了解除合同通知书,明确指出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房,且房屋未通过质检部门验收,要求退还购房款并赔偿相应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强刚作为房屋出售方,与原告签订的合同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现有证据,被告在签订合同时,房屋尚处于建设初期,尚未建成,且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起诉前也未取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该合同应被认定为无效。

根据法律规定,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还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本案中,被告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导致合同无效,明显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法院判决被告返还购房款80万元,并赔偿原告的利息损失,赔偿标准参照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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