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分手后房产归属争议:未约定如何分割,法院驳回租金索赔请求
小伟和小晨原为情侣关系。2011年11月27日,两人以按揭贷款方式共同购买了位于中山市坦洲镇某小区1004号的房产,但该房产登记在小晨名下。2012年1月,房屋完成收楼。小晨称,购房后她于2011年12月返回东北,将房屋交由小伟代为管理,因此小伟从2012年1月至2014年9月期间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2012年3月,两人因矛盾分手。2014年10月,小晨回到中山,发现小伟及其家人仍居住在1004号房,遂要求其搬离。一个月后,小伟搬离,但将原本属于小晨的家具一并带走,并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晨返还购房所支出的94599.1元。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晨与小伟虽为情侣关系,但小晨返回东北后,小伟代为处理了房屋的收楼、装修及管理事务,双方并未就房屋归属或使用达成明确约定,也未对物业费用的承担作出约定。此外,小晨在要求小伟搬离时,并未明确通知其交还房屋。因此,双方之间不存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小伟无需向小晨支付房屋租金。对于小晨主张的房屋占用期间的租金损失,法院未予支持,并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官陈睿提醒,情侣在感情关系存续期间,若涉及较大金额的财产或重要事项,应尽量通过法律有效的方式进行约定,最好采用书面形式,并注意保留相关转账凭证、发票、协议等证据,以避免日后产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