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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引发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赔偿问题解析

交通事故 3年前 (2023-07-15) 浏览 174

2006年7月,被告张志刚无证驾驶被告都大虎所有的无牌解放货车,与原告郑小涛酒后无证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志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郑小涛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郑小涛先后在辉县市某医院和新乡市某医院住院治疗,诊断结果包括左股骨骨折、右胫骨及腓骨粉碎性骨折,以及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其中,治疗骨折的费用为15000元,治疗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的费用为29000元。二被告已向原告支付25100元赔偿款。

因双方对赔偿金额存在较大分歧,原告郑小涛将二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93000元。辉县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根据原告申请,委托专业机构对原告的伤情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原告的伤情等级为九级,其伤残后果与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参与度为100%;而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系原告自身原有疾病,交通事故仅为其诱因,参与度为20%。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都大虎应对原告因交通事故导致的骨折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对于因治疗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所产生的损失,承担70%中的20%责任。同时,酌情认定精神抚慰金为10000元。最终判决被告都大虎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0000元(已支付25100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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