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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下车开门撞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认定解析

交通事故 3年前 (2023-07-15) 浏览 127

如果交通事故发生在小区门口,肇事者并非车主,且车辆处于静止状态,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案情介绍如下:2007年7月17日20时许,阚立刚乘坐张锦江驾驶的津DB7151号“朗风”牌小客车,沿天津市河北区金钟河东街由北向南行驶至碧泽园小区门前停车。阚立刚在打开左后车门时,与由北向南骑行电动自行车的孙建忠发生碰撞,孙建忠当场受伤,后于2007年7月21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孙建忠的死亡原因为颅脑损伤。交管部门认定,阚立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以阚立刚涉嫌交通肇事罪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阚立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阚立刚等人及时报警并保护现场等待处理,属于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法院最终判处阚立刚有期徒刑七个月。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检察院亦未抗诉,判决已生效。

律师解析指出,本案是一起具有特殊性的交通肇事案件,其特殊性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事故发生在住宅小区门口,虽然处于道路边缘,但仍属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围;第二,肇事者并非车辆驾驶员,而是乘车人;第三,事故发生时车辆处于静止状态,而非行驶状态。

1. **交通肇事罪的适用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只有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才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如果事故发生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之外,由驾驶机动车或使用其他交通工具导致他人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应分别依照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过失致人死亡(重伤)罪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以及虽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区域,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共通行场所。因此,只要事故地点经鉴定属于该法所定义的“道路”,则属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否则即使发生事故,也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本案中,事故发生在小区门口,虽处于道路边缘,但仍属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因此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2. **非交通运输人员也可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通常情况下,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即驾驶员。但《刑法》并未将该罪的主体限定为交通运输从业人员。根据前述《解释》第一条的规定,非交通运输人员同样可以构成该罪的主体。
这一规定具有合理性,因为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不仅适用于驾驶员,也适用于其他交通参与者,如行人和乘车人。他们同样有义务遵守相关法规,若因违反规定而引发重大交通事故,也应依法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阚立刚作为乘车人,虽非驾驶员,但其行为违反了交通法规,导致严重后果,因此被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3. **违法停驶车辆也可构成交通肇事罪**
一般而言,交通肇事罪多发生在机动车行驶过程中,但本案中车辆处于静止状态却引发了事故。需要明确的是,《刑法》并未对交通肇事罪中机动车的状态作出限制。无论是行驶状态还是临时停靠状态,只要因违反交通法规导致重大交通事故,且达到法定标准,就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本案中,阚立刚在车辆停驶状态下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打开车门时未确保安全,导致与骑车人发生碰撞,造成死亡结果,符合交通肇事罪的主客观要件。因此,其行为依法构成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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