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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失控撞死车主,交强险是否赔偿?解析赔偿对象与法律依据

交通事故 3年前 (2023-07-15) 浏览 161

交强险是我国交通法规规定,车主必须购买的一种强制性保险。那么,究竟什么是交强险?它是否对所有交通事故都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对象又包括哪些人?以下通过一个具体案例进行解析。

案情介绍:2013年3月15日11时30分许,原告家属刘某驾驶自己的桂03—****号河驰牌后驱动车,沿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阳朔县白沙镇古板路口通往兴坪镇大岭头村的混凝土公路行驶,途中前往车前检查车况。车辆突然失控向前滑行,将刘某撞倒,随后继续滑行并侧翻。刘某经120现场抢救无效,当场死亡。次日,原告方报警要求交警出警,但交警以该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为由拒绝出警。原告随后请求阳朔县公安局兴坪派出所出警,该所联合法医等对现场进行了勘查。经查,桂03—****号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而“道路”是指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场所。本案中,刘某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车辆失控导致其死亡,符合该法对交通事故的定义,应依法认定为交通事故。被告保险公司主张本案不属于交通事故,与上述法律规定不符。

在本案中,刘某持有有效驾驶证,驾驶的车辆也具备合法行驶证,其在事故发生前已对交通安全尽到了一定的注意义务。然而,其忽视了车辆在坡道上仅靠制动装置可能存在的不稳定性,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大过错。因此,本案事故的发生具有当事人过错与意外的复合因素。

刘某的死亡给其近亲属造成了严重损失,依法应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刘某作为被保险人,不属于交强险赔偿的第三者,这一说法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及《交强险条例》的立法精神相悖。

《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强险条例》均强调交强险的立法目的是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获得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因此,交强险的赔偿对象应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即“本车人员及被保险人以外的人员”。被告保险公司将“被保险人”完全排除在赔偿对象之外,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

在本案中,刘某虽然在事故发生时是车辆的被保险人,但其已离开车体,不再处于驾驶状态,其身份已从驾驶人转变为机动车外部的第三者。从法律角度来看,刘某在事故发生时已不属于“本车人员”或“被保险人”,因此应视为交强险的赔偿对象之一。根据法律对同等情形应同等对待的原则,刘某不应因其是被保险人而被排除在交强险的赔偿范围之外。

综上所述,刘某符合交强险的赔偿条件,被告保险公司的相关辩称缺乏法律依据,理由不充分。

律师解析: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依法进行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属于责任保险的一种。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交强险的赔偿对象是“本车人员及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同时,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明确指出,若事故造成本车人员及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应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因此,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并不包括事故车辆的驾驶人或被保险人,但若被保险人因事故脱离车辆并成为第三者,其应享有与普通第三者同等的受偿权利。本案中,刘某在事故发生时已离开车辆,其身份已转变为第三者,理应获得交强险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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