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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校长勇救落水儿童,见义勇为损失谁来赔偿?

债权债务 3年前 (2023-07-15) 浏览 121

北青网讯:近日,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剑门关实验学校的副校长黄有斌在危急时刻挺身而出,成功救起一名落水儿童。事发于1月8日下午四点半左右,10岁的小杨与同学在县城滨河路河堤平台玩耍时,不慎将手中的糖果掉落至河堤下方。小杨在试图捡拾糖果的过程中滑入数十米深的河中,因不会游泳且身着厚重冬衣,逐渐下沉。此时,同在场的同学立即呼救,黄有斌恰好路过,听到呼救声后迅速赶到现场,边跑边脱下外套,甚至来不及脱掉皮鞋便纵身跃入冰冷的河水中。经过几分钟的紧张施救,他成功将小杨救回岸边。随后,黄有斌对落水儿童进行了简单的急救处理,待其家长赶来后,将孩子交还给家长,便悄然离开现场。令人感动的是,整个救人过程被一名群众用手机记录并上传至微信朋友圈,后被学校同事认出。作为教育工作者,黄有斌的见义勇为行为不仅展现了高尚的道德情操,也成为了学生学习的榜样,赢得广泛赞誉。

我国法律并未对见义勇为行为作出单独规定,其本质属于无因管理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若救助者未有法定或约定的救助义务,但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主动提供帮助,其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必要的费用。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二条进一步明确指出,若因见义勇为行为导致自身或其亲属受到损害,且侵害人无力赔偿或不存在侵害人,受益人可根据其受益程度和经济状况,对救助者给予适当补偿。因此,当见义勇为者因救助行为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失时,可依法要求受益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需了解具体法律适用及维权方式,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更准确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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