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校长勇救落水儿童:见义勇为的法律构成要件解析
1月8日下午,10岁的小杨与一名同学在县城滨河路的河堤内侧平台上玩耍。玩耍过程中,小杨手中的糖果不慎掉落至河堤斜坡下方,他为了捡拾糖果,意外滑落至数十米深的河水中。由于不会游泳,且身着厚重的冬衣,小杨在河中挣扎,逐渐远离岸边并下沉。同在场的同学立即在岸上大声呼救。
危急时刻,剑阁县剑门关实验学校副校长黄有斌恰好路过,听到呼救声后迅速赶到现场,看到落水儿童,毫不犹豫地跳入冰冷的河水中,奋力游向小杨。经过几分钟的紧张救援,黄有斌成功将小杨救回岸边。据目击者描述,孩子被救上岸时脸色苍白、浑身发冷,而小腿受伤的黄有斌却未顾及自身状况,立即蹲下为孩子进行急救,帮助其排出体内的河水。
在施救过程中,孩子的家长闻讯赶来,黄有斌将孩子交给家长后,便悄然离开,未留下姓名。直到事后,一名群众用手机拍摄下黄有斌救人的全过程,并将视频上传至微信朋友圈,他的英勇事迹才逐渐被大家知晓。(新闻来源:北青网)
从法律角度来看,见义勇为行为需满足以下四个构成要件:
1. 行为主体必须是自然人。见义勇为行为通常是在紧急情况下,由个人基于主观判断实施的救助行为,因此无论行为人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政治权利,都不影响其构成见义勇为。
2. 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危难救助行为。危难救助行为是指在国家、集体、社会或个人财产及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时,行为人采取的旨在减少损失或危险的行为,通常具有较强的风险性。
3. 行为人不具有法律规定的救助义务。若行为人与救助对象之间存在法律上的救助责任,其行为则不属于见义勇为。只有在行为人超出法律义务范围,自愿实施救助时,才能构成见义勇为。
4. 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维护公共利益或降低公共危害的意愿。见义勇为强调行为者的主观动机,必须出于正义感,旨在保护他人或公共利益,而非仅为个人利益。即使行为客观上产生了救助效果,若缺乏这种正义感,则不能认定为见义勇为。
见义勇为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倡导的高尚行为,律师提醒,遇到他人遇险时,应保持冷静,在自身能力范围内积极施救,以确保安全并有效帮助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