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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硕士离职被索13万补偿金,法院审理引争议

劳动纠纷 3年前 (2023-07-15) 浏览 170

10月26日下午,顺义法院开庭审理了李先生与某公司之间的纠纷案。庭审中,被告公司表示,公司曾为李先生办理了北京户口,李先生在工作期间离职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2016年7月,李先生从北京大学硕士毕业后,与该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同时根据公司要求,另行签署了一份协议。协议中约定,李先生承诺在2016年7月8日至2021年7月7日期间尽职尽责工作,若在服务期内离职,则需赔偿公司15万元。李先生则表示,入职后实际工资远低于面试时承诺的年薪,因此他计划辞职,但被公司要求必须支付13万元“离职补偿金”才能办理离职手续及档案转出。由于家庭经济困难,急需稳定收入维持生计,李先生于2017年4月被迫支付了该笔费用。李先生认为,公司收取的“离职补偿金”不符合法律规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公司返还13万元。

公司代理人辩称,该补充协议是李先生自愿签署的,且承诺书并未明确约定离职补偿金。李先生在协议中承诺如违背承诺给公司造成损失,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因此13万元是因李先生中途离职而支付的赔偿金。公司指出,李先生在职期间工资已按标准发放,未侵犯其合法权益,且其离职前的平均工资约为9000元。此外,劳动合同中并未对工资作出具体约定。公司还强调,类似案件法院均判决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认为本案应遵循同案同判原则,以维护司法公正与权威。

李先生则反驳称,其离职并非因户籍问题,而是因为公司提供的薪资远低于承诺,他是为了寻求更好的待遇而选择离开。他表示,自己是北大热门专业硕士毕业生,具备大型互联网公司的实习经验,完全能够胜任公司的工作。入职前,他已获得多家公司的录用邀请,被告公司并非唯一选择。此外,北京户口并非稀缺资源,只是他在选择工作时考虑的一个因素。李先生还出示了毕业证和学位证,以证明自己的专业背景和就业优势。

目前,本案尚未当庭宣判。

**哪些情况下,劳动者需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

一、劳动者需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情形:

北大硕士离职被索13万补偿金,法院审理引争议插图

1.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并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若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且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培训劳动者所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其他直接费用。

2.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按月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若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应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竞业限制适用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以及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双方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除上述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二、劳动者需向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情形:

1. 因劳动者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劳动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2. 劳动者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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