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姐从2.7米高舱门摔落骨折,是否属于工伤?详细分析与法律规定解读
据微博认证博主“资深机长陈建国”透露,一起空姐从2.7米高舱门摔落致骨折的事件发生在一架注册号为B1703、型号为737-800的航班上。目前,事件的具体原因仍在调查中。据东方航空官方消息,该航班原计划于10月23日中午12点45从深圳宝安机场起飞,实际起飞时间为下午2点33分,最终于当天下午4点28分安全抵达昆明,延误约两小时。机场工作人员透露,机组人员在检查飞机时发现了坠地的空姐,并立即联系了急救人员。
业内资深人士分析称,该空姐极有可能是在进行舱门开关操作时因重心不稳而失足坠落。根据航空安全操作规程,开关舱门应由两名工作人员协同完成,并进行交叉检查。在开门前需逐一确认相关事项,开门时必须确保一只手紧握机门扶手,开门后应立即拉上黄色的安全警示带,以防止意外发生。

关于此次事故是否属于工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在以下情形下应被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相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伤害;(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4)患职业病;(5)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或下落不明;(6)在上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7)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本案中,空姐在飞机上执行舱门开关任务,属于其工作职责范围内的操作,发生意外坠落的地点也属于工作场所。因此,该事件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1)项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应被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