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到假手机,谁该承担责任?平台是否需赔偿?
案情简介:
2014年9月16日,原告涂某在某网站络有限公司运营的某网站上购买了两部小米手机,价格分别为1,799.10元和1,529.15元。随后,涂某发现所购手机为假货,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某网站未协助其维权,并且该网站及卖家均不支持“假一赔三”的赔偿规则。某网站称已与小米公司核实,确认两部手机为假货,因此在未退货的情况下已退款。涂某认为,某网站应依据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支持“假一赔三”,并应提供准确有效的卖家地址及信息,但某网站未予回复其两次提交的信息披露申请。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商品价款的三倍,共计9,985.80元。
被告某网站络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其认为,自己仅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而非国家权力机关,无权强制卖家执行“假一赔三”规则;同时,被告并非交易的直接相对方,对商品的真实性并不知情。对于信息披露申请,某网站设有明确的流程和手续要求。2014年12月1日,被告已收到原告的信息披露申请,但原告申请披露的卖家会员账号为***,而被告已根据该账号向原告提供了相关信息,但该信息并非本案所涉卖家。此外,被告在卖家入驻平台时已对其身份信息、银行账户等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已尽到相应的审查责任,因此不存在过错。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某网站络有限公司之间并未形成直接的合同关系,其与实际销售者之间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仅提供网络空间与技术服务,不构成交易合同的当事人。原告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要求被告承担监管责任和连带赔偿责任,属于侵权之诉,需以被告存在过错为前提。本案中,被告已设定卖家准入标准,并在卖家入驻时进行了必要的身份和账户信息审核,且在纠纷发生后,能够提供卖家相关信息,已尽到合理的审查与监管义务。原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被告明知或应知卖家销售假货且未采取必要措施,因此其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谁是被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合法权益受损的,可以向销售者或服务者主张赔偿。若网络交易平台无法提供销售者或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消费者也可向平台要求赔偿。若平台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应履行该承诺。平台在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追偿。若平台明知或应知销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权益,且未采取必要措施,则依法与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原告涂某与某网站络有限公司经营的网站卖家之间形成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某网站络有限公司并非合同当事人,因此涂某不能依据合同关系向某网站络有限公司主张权利。此外,被告已根据原告的申请披露了卖家信息,且原告未能证明被告存在明知或应知卖家销售假货而未采取措施的情形,故原告无权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按商品价款的三倍进行赔偿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在此提醒广大网购消费者,虽然网购便捷高效,但在购物过程中仍需提高警惕,注意保护自身权益。如遇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