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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纠纷案例解析:用人单位是否需支付补偿金?

合同纠纷 3年前 (2023-07-15) 浏览 123

案情简介:云阳县双江镇某某砖厂于2013年6月18日依法登记成立,系个体工商户。李某某系该砖厂雇佣的工人,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尽管某某砖厂为李某某参加了工伤保险,但未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2013年4月27日,李某某在从事碎石作业时被落石砸伤。2013年6月14日,云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其受伤属于工伤。2013年11月5日,云阳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李某某的伤残等级为九级。2014年4月3日,李某某以某某砖厂未为其参加社会保险、拖欠工资及加班费等为由,向砖厂寄送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随后,李某某提起劳动仲裁和诉讼,要求某某砖厂支付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法院判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发生工伤,且伤残等级为五至十级的,可以选择保留劳动关系或解除劳动关系,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然而,若劳动者以工伤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此种情形并不属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因此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如果用人单位同时存在其他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情形,而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则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可能构成竞合。此时,只要其中一项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就有义务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律师说法:当劳动者基于多种理由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金时,只要其中任何一个理由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就有义务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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