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赔偿是否适用?案例解析
案情简介:熊某某于2003年8月30日进入重庆某某船务有限公司工作。2010年12月28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由某某船务公司聘用熊某某担任海务主管,合同期限自2010年12月28日起至2012年12月27日止。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2013年8月31日,熊某某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在2008年3月至2013年8月期间,熊某某同时兼任某某船务公司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职务。
在庭审过程中,熊某某主张其在担任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期间,负责代表公司与船员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劳动关系解除后,熊某某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并进一步提起诉讼,要求某某船务公司支付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该规定适用于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在本案中,熊某某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劳动合同到期后,理应履行续签合同的职责。然而,其未主动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且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情况系因公司原因所致,因此不符合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定条件。法院最终认定,熊某某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律师说法:在企业中,若人力资源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职责,但其本人未能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未签订合同是由于用人单位的过错所致,则法院通常不会支持其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