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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田某某与重庆建设公司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分析

合同纠纷 3年前 (2023-07-15) 浏览 174

案情简介:重庆市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承建了重庆市太乙堂药业有限公司物流配送中心工程。该工程在预验收后,某某建设公司临时聘请田某某前往工地从事清理杂物和建筑垃圾、擦窗户、玻璃等辅助性工作,报酬为每天100元或120元不等。2013年6月27日,田某某在收工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不幸身亡。其丈夫杨某某遂提起诉讼,要求确认田某某与某某建设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判决: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可认定劳动关系成立:一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是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并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本案中,田某某被某某建设公司临时聘用,从事的是清理杂物、擦窗户等辅助性工作,具有明显的临时性和短期性特征。某某建设公司按照工作天数支付报酬,且不对田某某的工作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仅对工作成果进行验收。因此,不符合劳动关系成立的法定要件,不应认定田某某与某某建设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律师说法: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应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所列标准进行综合审查。若劳动者从事的工作具有临时性、短期性,不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用于其工作,且支付的劳动报酬不固定,则不宜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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