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婚姻家庭 > 正文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律解析与案例分析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7-16) 浏览 221

案情简介:离婚后主张分割共同居住的房屋

熊某与仲某原为夫妻关系,2011年2月18日,经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判决中明确,婚生子熊小某(出生于1996年9月10日)由熊某抚养,仲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直至熊小某年满18周岁。在原离婚诉讼中,因仲某未到庭,法院未对双方的共同财产进行处理。判决生效后,仲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即双方在婚姻期间共同居住的一套房屋。

该房屋系熊某父母在拆迁中获得的安置房,于2008年3月10日登记在熊某个人名下。

法院判决: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并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屋视为个人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本案中,争议房屋系熊某父母通过拆迁安置取得,并登记在熊某个人名下,表明该房屋为熊某父母对熊某个人的赠与,而非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因此,该房屋应认定为熊某的个人财产,仲某无权主张分割。

律师说法: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法律规定,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购置房屋出资的,原则上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存在例外情况:若父母在出资时明确表示该房屋是赠与给其子女一方的,则该房屋应认定为出资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不得要求分割。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此可知,若房屋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并登记在该子女个人名下,即表明父母在赠与时已明确将房产赠与给其子女个人,因此该房屋属于该子女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以上是对“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相关问题的解答。如需进一步了解相关法律细节,建议咨询专业的婚姻法律师。

- END -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