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父亲将共同生活的女儿女婿轰出家门 法院判其回家居住
案情简介:老父亲将共同生活的女儿女婿轰出家门
原告赵运欣同被告赵庆文系父女关系,二原告赵运欣、韩玉柱系夫妻关系,赵运欣自1991年同韩玉柱结婚后一直居住在父亲家。起初原、被告之间和睦相处,但后来由于生活中一些琐事,也发生过小的争执。2007年2月15日晚,原告夫妻在处理同当家子关系的问题上同被告意见不一致,被告便对原告威胁,原告夫妻为避免发生冲突不得已离开家到外居住,打算待老人气消后再回家。7天后,原告通过五舅、村支书说合,从中调解,但被告始终未能同意让原告夫妻回家居住,也不让回家取日常生活用品。原告认为,自己作为家庭成员,有在家居住的权利,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原告在家的居住权。请求法院判决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让原告回家居住。
法院判决:被告赵庆文将大门和北屋门钥匙交于原告赵运欣、韩玉柱,让其回家居住。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夫妇于1991年结婚,婚后一直居住女方在东良马村的房产,至今已17年有余,不仅原告赵运欣是被告的家庭成员,并且被告的女婿韩玉柱因共同劳动生产,已成为被告赵庆文的家庭成员。被告要求原告赵运欣尽赡养义务。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原告夫妇现无固定收入、在外无住房,并且生有二个女儿。现被告赵庆文三处住房,被告现住新房,另外两处闲置。不让原告居住,违背法律的规定。被告现已年迈,二女儿也已出嫁,在婆家。为了便于原告尽赡养义务,被告应允许原告住房。
律师说法:家庭成员间应互相帮助
年轻夫妻和父母共同生活的有很多,产生家庭矛盾的也不少。对于家庭矛盾的处理,父母与子女应好好沟通,协商解决。
根据《婚姻法》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九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因此,父母不应对女婿或儿媳另眼相看,他们一样都是家庭成员,应给予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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