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请求分割房产被驳回 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包括哪些
案情简介:同居关系请求分割房产被驳回
原、被告相识恋爱后于1994年1月19日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婚礼,便同居生活,1995年12月3日生育一子费某丙,原告生育费某丙两年后便外出务工,至今未回到被告费某甲身边,被告费某甲一直居住在其父亲于1988年6月修建的位于顺庆区梵殿乡黎家沟村6组农村住房内,原告与被告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双方有共同财产需要分割,故起诉来本院,要求判令:平均分割原、被告户籍所在地的农房;被告辩称,如果要解除夫妻关系,因为婚生子费某丙智力有问题,那么原告应当给付5万元经济帮助费。诉讼中,本院询问原、被告非婚生子费某丙,其回答问题思路清晰,未见明显问题,且其15岁后便外出务工,现在南充亚发加油站旁边一专卖店打工为生,其自称月工资2000多元。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查明,关于原告请求分割同居期间位于南充市顺庆区梵殿乡黎家沟村的农村住房问题。南充市顺庆区梵殿乡黎家沟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6月23日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现居住的房屋系被告父亲所有,不属于原、被告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不属于本案财产分割的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之规定,故原告刘某某的主张不能成立。
律师说法: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包括哪些
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因解除同居产生的财产分割问题,法院是受理的。
同居关系双方虽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取得的财产却不能以夫妻共同财产来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之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因此,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但要注意的是同居期间“共同财产”是双方共同所得收入和购置的财产,重点在于共同所得,而一方所得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在对方没有辅助性劳动和提供生活帮助的情况下应归该一方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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