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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恋爱共同买房,劳燕分飞苦争房产。

房产纠纷 2年前 (2023-07-16) 浏览 166

情侣恋爱共同买房

现年25岁的沈小姐与马先生原是一对恋人。为成家后居住有个安静的环境,2012年共同出资购买了位于市郊的一套二室户房屋。因双方经济收入一般,购房时房价为60万元,但其中48万元是马先生在银行办理的抵押贷款,首付款12万元两人分担。2013年4月,该房屋取得产权证,权利人登记为沈小姐和马先生共同共有, 同年底房屋由马先生进行了装修。

但是有了婚房后,两人的感情生活并不美好。从2007年底开始,沈小姐和马先生为每月的还贷出资双方意见不一,加上两人相处不融洽,今年5月,沈小姐与马先生解除了恋爱关系。

因两人分手后房屋由马先生单方占据,权利凭证也在马先生处,故2014年9月,沈小姐诉至法院要求分割房屋,要求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愿意给付被告折价款,并要求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劳燕分飞苦争房产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因恋爱关系共同购买了房屋,且该房屋产权登记为原、被告共同共有,房屋应确定为原、被告双方共有。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合理确定双方的份额。

综上,法院根据被告对首付款借款的记录,确认沈小姐在此商品房中出资6万元,被告出资54万元。考虑到系争房屋被告出资较多,房屋贷款人为被告,且实际由被告进行了装修并使用,故法院认为房屋的所有权归被告。结合房屋现价是85万元,被告应给付原告折价款为8.5万元。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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