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下买卖经济适用房无效案例:法院判决交易行为不成立
王某与李某均为洛阳某厂职工,且存在师徒关系。2011年初,厂里根据职工的工龄等因素,按顺序为职工分配经济适用房。由于王某资历较浅,未能优先获得购房资格,便与师傅李某协商,由李某代为申请经济适用房,并签订了一份房屋转让协议。协议约定,李某将申请到的经济适用房转让给王某,王某需一次性支付6000元作为补偿,房屋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归王某所有,同时李某应无条件协助王某办理相关手续。此后,李某通过厂里购得一套经济适用房,并交付王某使用。
两年后,李某去世。2014年5月,李某的妻子陈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归还该房产。王某则提出反诉,请求陈某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李某在尚未取得涉案房屋产权证书的情况下与王某签订转让协议,该行为不仅侵犯了其他符合条件职工的购房权益,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此外,李某在进行该交易时,未征得其配偶陈某的同意,因此该房屋转让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法院最终未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