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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为逃债将房产赠与继女,债权人如何合法追讨?

房产纠纷 3年前 (2023-07-17) 浏览 164

债务人杨某为了逃避债务,三次将名下房产赠与继女王乐乐,共计向陶艳借款25万元。每次借款,杨某都出具了正规的借条,详细列明了借款用途、还款期限、约定利息以及逾期未还的罚息条款。然而,借款到期后,王乐乐始终未能按照约定偿还本金和利息。陶艳多次催促,但王乐乐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拖延还款时间。随着催款次数增多,陶艳感到事态严重,决定采取法律手段。

2013年6月24日,陶艳向王乐乐发出三份内容基本相同的书面催款通知,希望她尽快归还欠款。但王乐乐表示目前无力偿还。2013年底,王乐乐办理了退休手续,陶艳更加焦急,于2014年3月向南京市鼓楼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乐乐及其妻子张闻闻共同承担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债权人有权依法维权。2013年9月27日,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了杨某与王乐乐之间的房产赠与合同,房产重新归杨某所有。被告方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行使撤销权的主体必须对债务人享有确定的合法债权,且该债权应产生在债务人恶意转让财产之前。本案中,陶艳对杨某享有合法的债权,且该债权形成于四维新村房屋无偿赠与之前,因此她具备行使撤销权的主体资格,法院据此作出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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