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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房屋无产权仍购买,购房合同被认定无效

房产纠纷 3年前 (2023-07-17) 浏览 151

2014年11月,家住农村的陈大伯因经营需要,与某企业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以总价10万元购得两间无房地产权证的厂房,建筑面积共160平方米。当时,陈大伯并不知情该房屋不得转让。2014年6月,因生意转型,陈大伯打算将该厂房转售。随后,一位王姓先生有意购买,双方协商后,陈大伯以22万元的价格将房屋转让给王先生,并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两个月后,王先生付清了全部房款。当月,陈大伯准备交房时,才得知该房屋因无产权证而不能进行转让。与此同时,王先生得知该地区即将面临拆迁,希望借此获得拆迁补偿,因此与陈大伯产生纠纷。

此后,陈大伯于2014年底将购房款退还给王先生,但王先生坚持要求取得房屋所有权。多次催讨未果后,王先生于今年5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与陈大伯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有效,并主张该160平方米的房屋归其所有。

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应受法律保护,但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房屋转让协议涉及的房屋无产权证,属于法律明文禁止转让的情形。因此,该协议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基于此,法院对王先生要求确认协议有效及房屋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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