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赘女婿遭岳父母独占房产 法律维权案例解析
原告王春华与邹金花婚后育有两个女儿,长女王娟于2010年1月与被告王全斌登记结婚,并按照当地习俗入赘,此后与原告夫妇共同生活。2012年7月,王全斌从老家运来三立方米木料,用于续建三间一层楼房的第二层,并在施工过程中出资出力。2013年11月,房屋修建完毕,但不久后王娟因病去世。此后,原、被告之间因家庭事务多次发生矛盾。2014年10月,二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将现居住的砖混结构三间两层楼房全部归其所有,意图将入赘女婿王全斌赶出家门。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物权的取得必须合法有效。被告王全斌虽系入赘女婿,但已与原告长女登记结婚,成为家庭成员之一。在房屋续建过程中,他提供了建筑材料并积极参与施工,实际出资出力,依法应享有该房屋第二层部分的所有权。原告主张将整栋房屋全部归其所有,不符合《物权法》关于物权取得的相关规定,缺乏法律依据。因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支持了被告对房屋部分产权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