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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无证驾驶撞人致死,丈夫是否需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 3年前 (2023-07-17) 浏览 153

案情回顾:
王玉(女,化名)长期从事水果运输业务。2013年10月5日9时25分许,她在运送水果途中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的蓝色恒胜三轮摩托车,与同样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的时某发生碰撞,导致时某受伤,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王玉与时某对事故负同等责任。时某的父母随后将王玉及其丈夫刘刚共同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30万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在于,刘刚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王玉作为直接侵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这一点,各方并无异议,但对刘刚是否应承担责任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王玉是实际侵权人,刘刚在事故中无过错,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损失应视为王玉的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刘刚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则认为,肇事车辆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王玉从事水果经营,其驾驶车辆的行为是为了家庭共同利益。因此,刘刚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
第二种观点更为合理,理由如下:

首先,从车辆的所有权来看,王玉与刘刚于2003年结婚,肇事摩托车于2013年2月购买,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由王玉和刘刚共同共有。

其次,从购车用途及肇事行为的目的来看,庭审中夫妻双方均表示购车是为了王玉从事水果经营,以补贴家用,因此可以认定购车行为是为家庭共同利益。事故发生时,王玉驾驶车辆前往批发市场归还果筐,属于其经营活动中的一部分,进一步表明其行为是为家庭共同利益服务。

综上,虽然事故由王玉单独引发,刘刚并无直接过错,但因其对车辆拥有共有权,并且该行为具有为家庭谋利的性质,因此夫妻二人应共同对因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王玉与刘刚共同赔偿时某父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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