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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维修税费纠纷: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增值税?

交通事故 3年前 (2023-07-17) 浏览 139

案情回顾:
2013年12月4日,管某驾驶赣B26350中型普通货车在大广高速公路上,尾随撞上前方同车道由李某驾驶的晋M44032号重型厢式货车,导致原告受伤,其车辆所载货物及两辆受损车辆。经江西省公安厅交通警察大队直属五支队第三大队认定,管某与李某对此次事故负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交警大队委托江西省价格鉴定监测管理局进行勘查,确认原告车辆损失为37920元。随后,原告车辆在赣州市运通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维修,维修费用为36752.14元,加上17%的增值税6247.86元,合计43000元。

争议焦点:
关于管某车辆维修费用中6247.86元的增值税应由谁承担,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维修费用中的税费属于间接损失,依据保险条款,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应由侵权人承担。第二种意见则认为,维修费用是第三人财产损失的一部分,税费是必然产生的合理费用,应依据保险法相关规定由保险公司承担。

律师说法:
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理由如下:

1.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该条款明确指出,被保险人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的,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交通事故发生后,第三人受损车辆必然需要维修,维修费用属于其财产损失的范畴,因此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2. **依据《保险法》的规定**
根据《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以及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车辆维修是确定车辆损失程度的正常、合法、合理方式,因此产生的税费也应视为必要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

3. **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十五条第一项明确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维修被损车辆所支出的费用”应予赔偿。该费用显然包含维修过程中产生的税费,因此应纳入赔偿范围。

4. **关于格式条款的效力**
保险条款中关于“间接损失不予赔偿”的规定,属于排除被保险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该条款内容,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因此,若未作出明确提示或说明,保险公司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承担维修税费。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应依法承担因维修第三人车辆所产生的维修税费,理由充分且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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