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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横穿马路致事故,责任如何认定?过失相抵原则解析

交通事故 3年前 (2023-07-17) 浏览 188

案情介绍:行人横穿马路引发交通事故
2004年5月9日20时55分左右,行人曹某在北京市宣武区南二环主路菜户营桥东侧,由北向南横穿主路。此时,刘某驾驶一辆“奥拓”牌小轿车,沿主路由东向西行驶,位于左侧数第一条车道内。刘某发现曹某后,立即采取了刹车、鸣笛、避让等措施,但因与行人相距约100米,仅轻踩刹车而未及时完全制动,且避让方向与曹某行进方向一致,同时轻信曹某能够迅速避让,存在不当之处。最终,小客车前部与曹某发生碰撞,导致曹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曹某的家属将刘某和其投保的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行人横穿马路有过错,减轻机动车赔偿责任
首先,曹某在机动车主路上横穿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1条和第62条的相关规定。该法明确要求行人应在人行道内行走,无人行道时应靠路边行走;通过路口或横过道路时,应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若无此类设施,则应在确认安全后通过。曹某的行为不仅违反了上述规定,更将自身及他人的生命安全置于极大风险之中,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
其次,刘某在发现行人后,已采取刹车、鸣笛、避让等必要的应急措施,基本符合机动车驾驶员在紧急情况下的合理反应。然而,由于事发时距离较远,刘某未能及时完全制动,且避让方向与行人行进方向相同,存在一定的过失。综合考虑曹某的违法行为及刘某的应急措施,法院认定应适当减轻刘某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刘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10万余元。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刘某车辆的承保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及刘某所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条款,依法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对曹某的近亲属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刘某在事故后反诉要求曹某家属赔偿其车辆维修费用664元,法院支持了该请求,判决曹某家属予以赔偿。

律师说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的过失相抵原则
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若非机动车或行人存在过失,可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这一原则称为“过失相抵”。我国《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该条款明确了我国民事法律对过失相抵原则的适用。
过失相抵不仅适用于过错责任,也适用于无过错责任的情形。《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明确规定,无论是机动车之间还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均可适用过失相抵原则。2007年对该法的修正也未改变这一规定。
在本案中,刘某虽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采取了必要的避让措施,但由于事发地点为机动车主路,且曹某未按规定行走,其行为构成严重违法,直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因此,尽管刘某在事故中无明显过失,但因曹某的违法行为,法院仍认定其应承担部分责任。最终,结合双方过失程度,法院作出减轻刘某责任的判决,体现了法律对交通事故责任的合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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