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马被货车追尾,贬值损失能否获得赔偿?法律如何界定?
案情回顾:
2011年10月中旬,原告张某购买了一辆宝马轿车。次月初,该车被被告陈某驾驶的货车追尾,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负全部责任。事故造成张某车辆的右后灯、后围、后保险杠、后行李箱及行李箱盖、中间位置灯等部位受损,维修费用共计65100元,已由陈某支付。随后,某价格认证中心对车辆贬值损失进行了评估,认定贬值金额为4万元。该评估主要基于以下因素:车辆购买时间不足一个月,行驶里程仅为1550公里;行李箱和后围等部位在出厂时为点焊结构,维修过程中使用了氩弧焊,可能影响车辆结构的牢固性。2012年1月,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赔偿车辆贬值损失4万元。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在一审中认为,张某车辆受损部位并非车辆的主要部件,价格认证中心的评估依据仅为车辆使用时间短、维修后结构牢固性有所影响,并未明确指出车辆牢固性受损的程度,也未证明其使用价值明显减损。由于车辆在维修后已恢复原状,其使用价值未显著降低,因此法院对张某要求赔偿贬值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车辆贬值损失是否存在,以及是否应当获得赔偿。
第一种观点认为,车辆贬值损失原则上不应获得赔偿,理由如下:
1. 贬值损失难以准确认定。实践中,贬值损失通常由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但评估结果受评估人员经验及市场波动等因素影响,缺乏统一标准。
2. 贬值损失是车辆修复前后价值的差额,只有在交易过程中才会显现,若未进行交易,则不存在该损失。
3. 赔偿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的赔偿范围一般限于车辆本身的直接损失,即修理费用,不包括贬值损失。此外,保监会的相关批复也明确指出,贬值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
第二种观点则认为,车辆贬值损失应予赔偿,理由包括:
1. 车辆贬值损失是现有财产价值的减少,属于直接损失。即使车辆修复后可正常使用,但其驾驶性能、安全性、使用寿命可能受到影响,甚至部分部件存在功能性或隐蔽性损坏,无法通过维修完全恢复。此类损失是交通事故直接造成的,可通过专业评估或二手车交易中体现。
2. 赔偿应遵循完全赔偿原则。该原则旨在填补损害,使受损物品恢复至原有功能和价值。若无法完全恢复,则应折价赔偿。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损害他人财产的,应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其中“恢复原状”不仅指外观修复,还包括对使用功能、内在价值和性能的复原。若无法恢复至事故前状态,侵权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
关于事故车辆贬值损失是否应予赔偿,需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1. 应考虑维修后车辆外观美观度的降低及使用性能的受损程度。外观美观度的下降,尤其在车辆外形显著、价值较高的情况下,维修可能造成外观瑕疵。使用性能受损则主要体现在车辆结构上的物理变化,如金属机件因修复方式(如加温、焊接等)而改变原有结构或预应力分配,导致使用寿命缩短或加速老化。此外,部分维修方式可能影响车辆整体配合,如切割、焊接等,可能加剧振动、轮胎磨损等问题。
2. 车辆贬值是否应获得赔偿,需判断其是否达到一定损害程度。虽然法律原则上要求完全赔偿,但并非所有损害都应获得救济。法律对“损害”有明确的界定条件,要求其具有可补救性和确定性。生活中损害不可避免,法律也应允许人们对轻微损害进行容忍。因此,只有当车辆贬值损失达到一定严重程度,影响其使用价值或安全性能时,才应视为可救济的损害。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车辆贬值是否达到赔偿标准,可参考以下因素:车辆的受损部件、维修方式对使用年限和安全性的影响、车辆操控性与舒适度的受损情况,以及维修后的恢复程度。若车辆主要部件未受损,维修后外观仅存在轻微瑕疵或性能略有下降,通常不构成需要法律救济的损害。
本案中,张某车辆的行李箱和后围虽经维修,但使用氩弧焊方式与出厂时的点焊方式相比,并未对车辆使用造成实质性影响,因此法院认为其贬值损失未达到应获赔偿的程度,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