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事故 > 正文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家属能否索赔精神抚慰金?法律解析与案例分析

交通事故 3年前 (2023-07-17) 浏览 235

案情回顾:
2010年11月9日,原告江苏省盱眙县长丰汽车运输公司(以下简称长丰公司)的驾驶员叶科发驾驶运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王长道死亡。经认定,叶科发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叶科发从长丰公司领取了6万元精神抚慰金,并支付给受害者家属。长丰公司随后向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洪泽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请求,要求其赔付该6万元精神抚慰金。长丰公司已就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交强险的总赔偿限额为24.4万元,其中包括死亡赔偿金项下的精神抚慰金部分。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内。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将精神抚慰金的金额确定为5万元。

法院判决: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作出(2011)陂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认定叶科发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但法院认为,受害者家属提出的关于精神损失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未在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予以支持。随后,长丰公司向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保险公司赔付精神抚慰金5万元。洪泽县人民法院认为,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有权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人主张理赔。精神抚慰金属于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也包含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责任中,且双方就该金额达成一致,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长丰公司支付保险金5万元。该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并提起上诉,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在交通肇事犯罪的情形下,侵权人(即被保险人)向被害人支付的精神抚慰金,是否可以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人主张赔偿。我们认为,被保险人有权主张该赔偿,理由如下:

1. **交通肇事犯罪的侵权有别于一般犯罪**
通常情况下,因犯罪行为导致人身权利受损或财物损失的,权利人有权主张物质损失赔偿,但精神损失赔偿则不被支持。然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法院对精神损失赔偿不予受理。但该解释在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中对交通肇事犯罪的侵权赔偿作出了特别规定,即“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而该条款明确指出,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应承担赔偿责任,包括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因此,交通肇事犯罪的精神抚慰金应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2. **刑诉法解释对交通肇事的特殊规定**
《刑诉法解释》在一般情况下不支持精神损失赔偿,但针对交通肇事犯罪等特殊情形,作出了例外规定。第一百五十五条第四款进一步指出,如果当事人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或和解协议,赔偿范围和数额应按照协议处理。因此,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不能机械地适用一般规定,而应结合具体情形和相关法律条款作出合理裁判。

3. **长丰公司的请求权具有法律依据**
本案属于交通肇事犯罪,精神抚慰金已被明确包含在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内。因此,长丰公司有权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尽管武汉市黄陂区法院在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未支持受害者家属的精神损失请求,但该判决仅对侵权人具有约束力,而长丰公司作为交强险的被保险人,有权依据合同主张合同之债。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被侵权人或其近亲属有权优先在交强险范围内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这一权利也应适用于已向第三者支付赔偿的被保险人。

4. **对刑诉法解释的再思考**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该法并未排除构成犯罪的侵权行为。然而,《刑诉法解释》在结合刑事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对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作出了一定限制。若严格按照该解释执行,可能导致对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过于狭窄,不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在司法实践中,若法院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还可能引发连带责任分配的复杂问题,例如在共同犯罪中,部分责任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是否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以及如何在连带责任人之间合理分配责任,均需进一步明确。

- END -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