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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睹同事煤矿事故患精神分裂是否属于工伤?法院判决结果解析

劳动纠纷 3年前 (2023-07-17) 浏览 149

案情:王武(化名)是北京市房山区某煤矿的矿工。1978年12月,他在井下作业时目睹一名同事因煤矿事故被砸断一只胳膊,当时参与抢救,精神受到严重刺激,最终患上重症精神分裂症,住院治疗长达五个月。出院后,他继续在该煤矿工作,但此后多次出现话多、语无伦次、行为异常、夜间不睡觉磨刀等症状。2009年10月,王武在工作中抬文件柜导致身体受伤,再次住院,被诊断为头部软组织挫伤、双相情感障碍躁狂发作及偏执型精神障碍。他认为自己的精神疾病与煤矿事故有关,属于工伤,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煤矿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残疾赔偿金共计12万余元,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

庭审中,煤矿辩称王武的精神分裂症并非由工伤直接导致,因此不属于工伤范畴,不同意支付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对于2009年10月其在工作中受伤的情况,煤矿承认属于工伤,但指出已为王武缴纳了全部社会保险,相关医疗费用和住院伙食补助应由社会保险基金承担。

结果: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王武因目睹煤矿事故导致的精神分裂症并不属于工伤范围,因此其要求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对于2009年10月的工伤事故,法院确认其属于工伤,但由于相关费用已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王武要求煤矿另行赔偿已报销的医疗费无法律依据。最终,法院判决煤矿支付王武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1120元,驳回其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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